|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苏 州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苏 州 市 经 济 委 员 会
苏人才(1993)7号
关于完善我市急缺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引进政策的通知
各区、局(公司)、市直属单位:
自去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实施以来,我市有关部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加强了人才引进工作,及时引进了一批急缺的人才。《意见》实施了向新区、区办企业、校办企业、乡办企业和亏损企业减免城建开发费的倾斜政策,收到了促使一大批外地优秀人才流往这些单位的良好效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出现了外地一般人员(主要指大专及助级职称以下,在苏州既无生活基础,又无特殊专长的人员),想方设法找关系往这些单位挤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我们按照《意见》的要求,结合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就如何正确掌握人才引进具体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对愿意到我市区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其本人、随迁家属及子女一并免收城建开发费;
1、具有高级职称,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急缺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具有中级职称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留学生;
2、获国家、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等科技业务奖,或确有一技之长的学科带头人,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
3、校办工业公司、各区所属企业在指标额度内引进的具有真才实学,并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亏损企业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专业对口、能扭亏为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4、新区所属企业急需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各类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凡享受减免城建开发费的引进人员均须为引进单位连续服务5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引进人员,本人及随迁家属、子女均按原有规定收费迁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计划委员会
苏州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