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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原则有哪些?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六、为什么确定(9+2)%的缴费率?
七、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八、参保职工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如何记入的?
十、原有个人医疗帐户如何处理?
十一、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各自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十二、参保职工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十三、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十四、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十五、参保职工出院时如何结帐?
十六、参保职工如何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十七、为什么要实施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
十八、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如何确认?
十九、参保职工患哪些疾病可申请家庭病床?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二十一、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的药品目录范围有哪些?
二十二、举例说明门诊特定项目医疗的申请、审批及结算手续?
二十三、为什么享受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后,IC卡上没有显示增加2000元?
二十四、为什么要建立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
二十五、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如何筹集和使用?
二十六、为什么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十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二十八、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本单位的参保人员有何影响?
二十九、单位和个人如何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个人帐户金额如何记载?
三十、如何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十一、什么是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退休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三十二、参保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十三、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如何配(购)药品?
三十四、长期职住外地的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居外医疗手续?
三十五、职工探亲或外出期间患急、危、重症,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三十六、社会保险卡(IC卡)如何使用和保管?
三十七、什么是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三十八、我市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
参保职工就医流程及有关结付标准一览表
一、为什么要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答:现行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对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弊端和缺陷日益明显:国家和单位对医疗费用包揽过多,职工缺乏自我保障意识,医患双方缺乏有效制约机制,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这些都严重影响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必须尽快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和原则有哪些?
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范围内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不包括退养人员和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均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五、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为什么确定(9+2)%的缴费率?
答:我市(9+2)%缴费率,是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的。一是近年来苏州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二是苏州市区退休人员较多,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之比是2.2:1,大大低于全国和全省水平,在单基数筹资情况下,必须保持一定的筹资水平,才能使医疗保障水平与其他城市相当。三是我市长期以来,医疗消费水平和保障水平较高,职工人均医疗费用远远超过全国和全省水平。因此,经过对前三年医疗费用的抽样调查测算,我们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确定为(9+2)%,以利于新老医疗制度的平稳过渡。
七、基本医疗保险费如何征缴?医疗保险基金如何管理?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社保中心或税务部门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责任人,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八、参保职工如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履行缴费义务后,由市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发放《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和《社会保险卡》(1C卡),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可持以上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直接购买非处方药。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职工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院就医。职工发生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费和自负部分用现金支付外,其余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结付。
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如何记入的?
答: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按以下比例和金额记入:
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含个人缴纳部分)记入:45周岁以下按3%记入;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3.5%记入。
退休人员按年龄段分别确定为:70周岁以下按全年350元记入;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按全年400元记入。
市社保中心按以上比例和金额,为参保职工一次性预先记入本医保年度(当年4月1日一次年3月31日)
的个人帐户金额。
十、原有个人医疗帐户如何处理?
答:凡1997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之间参保的人员,其原个人帐户余额及利息已由市社保中心直接转入本次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中。自1998年4月1日职工个人帐户由单位自建自管以来,截止到本次参保时的职工个人帐户累计结余金额,单位如需委托市社保中心管理的,可与社保中心联系。市社保中心可根据单位提供的明细清单和个人帐户结余资金,一次性记入个人帐户。
十一、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各自的支付范围有哪些?
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上年累计结余的个人帐户金额可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个人帐户结余部分,可按规定计息。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项目包括门诊治疗的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和家庭病床。
十二、参保职工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可按门诊特定项目有关给付规定予以结付,其余费用由单位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十三、什么是住院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答:住院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额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统筹基金支付的"门槛";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支付的上限,即统筹基金支付范围?quot;封顶线"。国务院《决定》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我市住院起付标准根据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为:市级及市级以上、区级、乡级医院,在职职工分别为1000元、750元、400元,退休人员分别为800元、600元、400元。对同一医保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的职工予以适当照顾,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的80%、第三次为首次的50%。根据保障基本医疗的原则,职工一年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4万元为封顶线,超过4万元封顶线以上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十四、参保职工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答:职工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在4万元以内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和个人实行分段按比例支付办法: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1万元至2万元(含2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15%,退休人员自负10%,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2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部分,在职职工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其余由统筹基金支付。
十五、参保职工出院时如何结帐?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院出院结帐时凭IC卡划卡结付。职工只须用现金结付住院费中个人自费部分、起付线以下部分和起付线以上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院进行结付。
十六、参保职工如何办理转院转诊手续?
答:经本市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本地不能诊治的疾病,可按下列程序办理转外就诊手续:
由市级及市级以上定点医院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转院审批表》,经医院医务科审核,职工单位盖章,市社保中心医疗科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就诊。
十七、为什么要实施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
答:实施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主要考虑到:(1)职工中发生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的人群,虽总人数不多,但发生费用较高,易造成因病致贫;(2)门诊医疗中常见、多发的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总人数不少,且需常年用药,个人负担较重;(3)对高额和大额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进行补助,既为这部分人群规避一定医疗风险,也有利于解决突出矛盾。
十八、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如何确认?
答:参保职工患门诊特定项目中的疾病时,必须先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定点医院专科门诊确诊,由医生出具《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并经确诊医院、职工单位盖章,职工携带《申请表》、IC卡、社会保险证和病历,到市社保中心医疗科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
十九、参保职工患哪些疾病可申请家庭病床?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家庭病床设床条件:恶性肿瘤晚期、脑血管病瘫痪、老年性痴呆,需住院治疗但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住院就诊确有困难者。
符合以上条件的参保职工,经设有家庭病床科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认定并填写《家庭病床申请表》,到市社保中心医疗科审核确认后,方可开设家庭病床。
二十、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如何结付?
答: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用完后,按以下办法结付:
(一)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职工持IC卡直接在医院划卡结付。
(二)恶性肿瘤化疗放疗、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费用,每年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职工先用现金垫付,凭相关凭证到市社保中心结付。
(三)高血压病(Ⅱ、Ⅲ期)、糖尿病符合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全年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含同时患以上两种疾病)。在此限额内的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70%的比例结付。职工持IC卡直接在医院划卡结付。
(四)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每180天作一次结算,每次可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限额为3000元,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职工先用现金垫付,凭相关凭证到市社保中心结付。
二十一、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的药品目录范围有哪些?
(一)、高血压病:
1、复方降压片 2、常药降压片 3、利血平片 4、开博通片 5、尼群地平片 6、尼莫地平胶囊
7、尼莫地平片剂 8、降压灵片 9、地巴唑 10、甲基多巴片 11、可乐定片 12、☆络活喜片
13、☆波依定缓释片 14、心痛定片 15、硝酸甘油片 16、珍菊降压片 17、复方丹参片
18、丹参片 19、复方罗布麻片 20、天麻钩藤冲剂 21、伲福达片 22、开富特片 23、倍他乐克
24、马来酸依那普利片 25、卡托普利片 26、牛黄降压片、丸 27、寿比山片 28、☆洛汀新片
(二)、糖尿病:
1、普通胰岛素注射剂 2、降糖灵片 3、达美康片 4、优降糖片 5、糖适平片 6、拜糖平片
7、甲苯磺丁脲(D860) 8、美迪康片 9、消渴丸 10、降糖片 11、灭糖尿片 12、优泌林注射液、笔芯
13、诺和灵注射液、笔芯 14、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 15、二甲双胍片 16、降糖片 17、格列齐特片
18、格列吡嗪片 19、美吡达片 20、泌乐得片
(三)、肾移植后抗排异:
1、新山的明胶囊 2、赛斯平胶囊 3、骁悉胶囊
注:有☆标记的是"控制药物",个人需先自理20%的费用,然后享受门诊特定项目规定的医疗补助。
二十二、举例说明门诊特定项目医疗的申请、审批及结算手续。
举例:在职职工钱某,经某市级定点医院确诊为高血压Ⅱ期,医院出具《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并加盖专用章,经职工单位盖章后,钱某携带《申请表》、IC卡、社会保险证和病历到市社保中心审批,市社保中心审核确认后,为钱某开通了IC卡上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钱某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又去某定点医院配取复方降压片和雅施达各一盒。由于复方降压片属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范围,因此钱某划卡享受了该药费60%的医疗补助;而雅施达不属门诊特定项目药品目录范围,因此该药费则全部由钱某自付。
二十三、为什么享受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后,IC卡上没有显示增加2000元?
答:经审核批准符合享受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补助的人员,市社保中心将在其IC卡上作标记确认,职工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就诊时,计算机将会自动识别门诊特定项目类别。职工在每个医保年度内,个人帐户用完后,使用规定范围内的药品时,在2000元费用内,可直接凭IC卡按在职职工自负40%、退休人员自负30%划卡结付。职工IC卡上并不会显示增加2000元。
二十四、为什么要建立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
答:建立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后的社会共济问题,目的是使参保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医疗保障。通过社会共济,增强职工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防止和减少部分患大病职工因病致贫、因病致穷,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的关心。
二十五、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如何筹集和使用?
答: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用于住院医疗费用中超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内大额医疗费用的医疗补助。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来源为参保职工每人每月5元,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由单位按月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代扣代缴。
参保职工全年住院医疗费用超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结付90%,个人自负10%。
二十六、为什么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帐户用完后,全部由个人承担,目的是改变过去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统包统揽的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但考虑到职工群众对这一改革缺乏应有的心理准备,因此,为了使公费、劳保医疗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够平稳过渡,我市《暂行办法》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为本单位职工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4%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职工个人帐户用完后,个人自负达到一定程度后的医疗补助。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支付标准、使用办法,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十七、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市社保中心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放社会保险证、IC卡、病历,并为他们建立模拟个人帐户,每人每年1500元。其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模拟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或单位现金垫支,然后凭有效凭证和明细清单,经社保中心审核后由专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模拟个人帐户不属个人所有,不能继承,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发生住院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费部分外,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专项基金支付95%,个人自负5%;超过4万元至15万元以内的部分,由专项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原单位、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十八、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对本单位的参保人员有何影响?
答:参保单位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市社保中心将从次月起冻结该单位职工当年个人帐户,暂停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负担。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补缴本息和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十九、单位和个人如何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个人帐户金额如何记载?
答:单位和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以办理补缴年份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确定。
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个人帐户金额的记人:
1、当年中断医疗保险关系当年续保的,个人帐户金额不作调整;
2、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一年以上续保的,预先记入从补缴当月至医保年度末的个人帐户金额,补缴期内的个人帐户金额在医保年度末帐户结转时,按补缴时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3、办理退休时按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个人帐户不作调整,在医保年度末帐户结转时,接缴费基数的3.5%补记入个人帐户。
三十、如何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答: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尚未列入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可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十一、什么是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退休时不足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答: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必须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用人单位和职工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月起连续不间断缴费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不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虽符合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但用人单位和职工仍须按规定一次性缴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足额补缴的,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十二、参保单位如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答:职工调离本统筹地区,凭调动证明和有关材料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或注销手续,市社保中心对其个人帐户额进行结算,帐户超支的应足额补缴,有实际结余的可随同转移至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市社保中心可将其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职工市内调动,由调出单位填写《苏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同时冻结个人帐户,调出时个人帐户金额不作结算;调入单位凭《苏州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及有关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人员增加手续。
凡已办理过医疗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如农民合同工、外埠员工等,再次参保时,重新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十三、参保职工在定点零售药店如何配(购)药品?
答:参保职工可持社会保险证、IC卡和病历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由药店药师审方验方,指导用药。
原则上一次配药量:急性病3天以内、慢性病7天以内,同类药品不得超过2种。
三十四、长期居住外地的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居外医疗手续?
答:长期居住外地在60天以上的参保职工,包括异地安置居住的退休人员和长驻外地工作的在职人员,必须事先填写《居外就医审批表》,由单位报市社保中心医疗科确认并备案。
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断,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凭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市社保中心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审批手续。参保职工在办理居外医疗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付。
三十五、职工探亲或外出期间患急、危、重症,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职工在外出期间发生急危重症时,可就近在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单位证明、门诊急诊病历记录、结算单据和费用明细清单等到市社保中心医疗科审核后按规定结付。
三十六、社会保险卡(IC卡)如何使用和保管?
答:社会保险卡主要用于记载个人帐户资金及医疗费用支出情况,是参保职工就医和结算费用的凭证。它同时还具有电子存折、电子钱包和活期储蓄等功能。参保职工就医、配药或办理医保相关手续等均需携带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险卡中的个人帐户资金由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划人,储蓄帐户资金由本人在发卡银行自主存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通过社会保险卡按实结算,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及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负或自费的费用,可通过电子存折等方式划扣,也可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社会保险卡仅限于参保职工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持他人之卡冒名就医。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市社保中心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停止其享受3至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职工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险卡,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凭有关证件及时到发卡银行网点或市社保中心大厅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由市社保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补发。
三十七、什么是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答:每年的四月一日至次年的三月三十一日规定为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个人帐户资金的划入、医疗保险封顶线、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结付限额等均以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一个结算期。
三十八、我市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
答:(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
1、定点医院
苏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苏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苏州市中医医院
苏州市广济医院
苏州市妇幼保健院
解放军一〇〇医院
苏州市普济医院
苏州市金阊区人民医院
苏州市平江区人民医院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医院
苏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苏州市老年病医院
苏州市口腔医院
苏州市眼耳鼻喉医院
苏州市消防医院(住院部)
苏州市新区枫桥人民医院
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
以上定点医院仅指院本部,不包括分院、分部
2、定点门诊部、卫生所(室)
苏州市口腔门诊部
苏州市教育门诊部
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机关门诊部
苏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政府大院门诊部
苏州市口腔医院新区门诊部
苏州市医疗保健咨询服务中心
苏州市级机关通和坊卫生所
苏州市级机关南门二村卫生所
苏州市皮肤病防治所门诊部
苏州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苏州市盲人推拿诊疗所
苏州市新区狮山街道卫生所
3、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
沧浪区葑门街道杨枝社区卫生服务站
金阊区彩香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金阊区三元街道第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金阊区三元街道第一社区卫生服务站
4、定点零售药店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一医药商店(阊胥路375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二医药商店(观前街225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四方医药商店(道前街134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七医药商店(人民路113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九医药商店(十梓街340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十二医药商店(葑门路11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二十九医药商店(东港新村108幢)
苏州市雷允上沐泰山国药店(闾胥路427号)
苏州市雷允上王益生国药店(凤凰街7号)
苏州雷允上王鸿翥国药店(观前街64号)
苏州市博爱大药房有限公司(道前街14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十三医药商店(干将路125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二十二医药商店(人民路29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二十四医药商店(三香路181号)
苏州市医药站连锁总店第二十七医药商店(新区何山花园27幢4单元)
苏州医药站连锁总店医药大厦(临顿路56号)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利民药店(东中市2号)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宁远堂药店(山塘街328号)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潘资一药店(临顿路266号)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童葆春药店(道前街134号)
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总店南门药店(人民南路57号)
苏州万寿堂国药店(娄门路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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