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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新办法实施后的结算:
从2000年9月份起,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月结算,全额缴拨"。企业按本企业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2%缴纳失业保险费;分别按1%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并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另外职工本人分别按本人缴费工资的7%、2%、1%由企业在发工资时代扣后一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
(二)关于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的对象:
符合《细则》第三十四条的人员,在《细则》实施的一定时期内,可以按照《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三)关于房贴及离休干部特需费等费用的发放问题:
凡参加我市2001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因在调整时已另增一块基本养老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02年2月1日起停止在基本养老金中支付房贴。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中也不再列支房贴。
离休人员的房贴从2002年1月1日起,由财政预算安排,委托社保机构代为发放。
离休干部的交通费、夏季清凉饮料费从2002年7月起;需费、健康疗养费从2003年1日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苏劳社险〔2002〕4号文件规定,在结算企业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纳入企业应缴数内,交地税部门一并征收,并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发放离休金时一并发放。
(四)关于除名及长病假职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1996年1月1日后被除名职工推算的储存额按《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
(五)长病假职工,从当地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凡企业和职工个人均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计算为缴费年限;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连续工龄仍按原规定计算。
(六)关于退休审批及《退休养老证》的发放:
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凭《职业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由企业填报《苏州市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手续,审核缴费年限,确定退休待遇,填发《职工退休养老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时间,即为批准退休时间。区属及以下企业职工,由各区社保机构核定实际缴费年限、初定退休待遇,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再由各区社保机构确定退休待遇,在《职工退休养老证》上加盖印章。经办机构按规定列支。
(七)关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和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有关死亡待遇及列支规定:
1、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以及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城镇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以及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死亡时,其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定期救济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不含退职人员,按月领取生活费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只享受一次性救济费。
2、农村户口的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3、退职退养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企业职工及退休、退职和按省政府第139号令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分别都按3200元执行(农村户口参保职工不享受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下同),各市分别按3000元执行。退养人员丧葬费,市区按3200元执行、各市按3000元执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市区按1600元执行、各市按1500元执行。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以不高于省辖市上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市区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期间计发其数为710元。),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6个月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9个月发给;供养3人的,及其以上,按计发基数12个月发给。
死亡人员丧葬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不敷使用后,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
(八)关于参保职工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职工工资收入低于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职工本人均按我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我市职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个人缴费基数。
(九)关于职工养老金计发基数:
我市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统一按职工退休上年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数执行。
(十)关于市、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业务分工: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谁承办基本养老保险、由谁办理的原则办理。区属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列支渠道,由市局委托各区社保机构批准并经办。凡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市劳动保障局承办;凡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由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承办。
(十一)关于市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市区各社保机构之间职工流动时,按市内转移办理,(手册沿用)。
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企业,为帮助企业分流职工,企业缴清职工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后,即可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照记。
文件依据:省劳动厅〔1999〕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2000〕12号,原苏州市社会保障局、劳动局苏社保〔1997〕60号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苏府办〔1998〕83号文,原苏州市社保局苏社保〔1999〕104号、苏社保〔2000〕57号,苏劳社险〔2001〕2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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