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有求职或流动要求的市区城镇人员,可以持《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待岗证》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报名求职,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1、失业人员持《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其中16-25周岁的待业青年还须持《就业前培训结业证》; 2、技校、职校和职业技术培训班毕(结)业生及自愿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毕(结)业证或技术等级证书; 3、在职职工持工作证、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4、下岗职工持《待岗证》;从事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工种或者特殊工种的求职者,还应当持有相应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求职者根据职业介绍中心发布的单位招聘信息,结合自己的条件和意愿报名应聘,填写《求职登记表》,进入职业介绍招聘专场或到指定地点,与招聘单位洽谈面试。 (三)有一定技术专长的求职者,可办理登记手续,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输入电脑资源库,根据求职者意愿和单位用人需求情况,推荐介绍。 (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求职者意愿和单位用工需要进行职业介绍,并将求职(流动)登记表输入微机,以便开展跟踪服务。 (五)在校学生、未满16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介绍。 (六)求职者须按规定缴付求职登记费和成交服务费。 (七)劳动者求职择业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如实提供与择业有关的情况。 (八)在职人员转换用人单位的,应当依法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