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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实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试聘用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人事局、劳动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需要,更好地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现根据苏府办(1999)78号文件精神,从2000年起实行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试聘用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起,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一律实行见习期试聘用制度。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代管(从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的,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档案由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代管)。本市籍的毕业生,其户粮关系转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其他毕业生转入代管单位或用人单位集体户口统一管理。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前,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必须签订见习期协议书或试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到企业就业的毕业生,从报到之日起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应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部门鉴证。毕业生见习期协议书约定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见习期试聘用合同书,由人事部门鉴证后生效。到教育事业单位从教的毕业生 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教委人事部门鉴证。
三、毕业生的报到手续,由用人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处统一办理。办理签证时须携带报到证、户粮迁移证、毕业证书及合同书。
四、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有组织地进行毕业生岗前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的专业特长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五、见习期内,毕业生工资福利、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见习期起开始计算本人工龄。
六、见习期内,毕业生一般不予流动,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均须严格执行见习期协议书或试聘用合同,不得无故中止,确有特殊原因的,须报鉴证部门同意。
七、经审批同意,双方因故解除见习期协议或试聘用合同的,毕业生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重新择业,落实单位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签手续。毕业生与新单位重新签订见习期协议书或试聘用合同,原见习期不满半年的,按一年期签订,原见习期超过半年的按半年期签订。
2、按照苏府办(1999)78号文件执行,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档案和户粮关系退回学校或毕业生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
八、见习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对毕业生进行考核,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转正定级或延期手续。

苏州市人事局
苏州市劳动局
200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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