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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举办
毕业生双向选择及招聘活动的暂行规定
1、各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和招聘活动。凡举办全省性毕业生招聘活动和跨地区、跨行业、跨学校的招聘活动,需报省教育厅批准;省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省代管的部属单位、外省市用人单位举办以毕业生为主的各种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须经省教育厅省批;各市、县用人单位及人事关系由市县代管的部、省属单位举办各种招聘活动或供需见面会必须经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在校内举办的毕业生双选活动,报省教育厅备案。
2、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须事先申报并填写《举办招聘毕业生活动审批表》。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如实填报举办招聘活动的地点、规模、招聘单位数、需求情况及安全保卫措施等,并在招聘活动结束后一个星期内书面将招聘活动的情况报审批部门。用人单位单独进校招聘毕业生的,需填报《招聘毕业生审批表》,并按以上规定报批。
3、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应安排在当年11月20日以后的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任何单位不得提前举办招聘活动,不得提前进校招聘毕业生。对未经批准或在11月20日以前进校招聘的,学校不得接待并应坚决制止。
4、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毕业生,必须事前填报需求信息。各市、县用人单位及人事关系由市县代管的部、省属单位的需求信息报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省属单位和人事关系由省代管的部属单位的需求需求信息报省教育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应在当年11月底前上报,并在招聘前一周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负责建立全省毕业生需求信息,库,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部门信息。凡未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填报需求信息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5、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
6、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须经学校推荐,并填写省教育厅统一制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7、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录用意见后,应签定《江苏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协议书》的鉴证由省教育厅授权各学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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