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登记 -------
单位招聘 ----------
求职登记 ----------
求职查询 ----------
单位介绍 ----------
联系我们 ----------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问题解答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了帮助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了解有关的就业政策、操作程序、管理办法,现将一些主要问题解答如下:

问1. 现阶段我国大中专毕业生有哪些类别?各类毕业生的就业原则是什么?

答:现阶段,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培养类别主要有五种。分别是统招生(公费生)、“并轨”生、定向生(或公寓生)、委培生(收费委培生)、自费生。
统招生(公费生)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其培养费由国家拨款,毕业后原则上由国家负责安排,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落实就业去向。
“并轨”生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后,招收的学生。即将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调节招生计划(含委托培养与自费)双轨选择新生的办法改为按照招生计划划定一条分数线单轨录取学生。其毕业后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定向生(或公寓生)是国家为了保证特殊地区和行业能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适当降低分数线定向招收的学生。其毕业后到招生时确定的定向地区、单位工作。定向生中还有一种,单招定向生毕业后回来源地所在县,安排到乡镇一级相关单位工作。单招生就业去向符合单招定向生服务范围的,可由省统一派遣。
委培生(收费委培生)是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学校培养的学生。其培养费由委托部门或单位向学校支付(或由学生家庭自付)。学生毕业后,严格按合同就业。
自费生是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自费上学的学生。自费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部、省属中专生毕业后的就业原则是由办学部门负责,原则上在本行业、本地区安排就业,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按排技术、管理岗位,也可以按排生产岗位。
此外,职业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普通专科)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原则是: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6]175号文件规定: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地方职业大学毕业生和电大、夜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就业,要继续贯彻国家不包分配,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的就业原则。毕业生可进入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这部分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所在地、面向基层、面向中小企业就业,就业后享受普通高校统配生的同等待遇。
学校在计划外和用成人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不在此列。

问2.非苏州市区生源的应届毕业生在苏州市就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苏州市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积极引进优秀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已是多年来的一贯政策。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只要用人单位急需均可按照国家就业政策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落实接收单位并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予以办理落户等一切手续。同时,我市引进外地毕业生贯彻三个优先的原则。即优秀毕业生优先,高学历层次毕业生优先,紧缺专业毕业生优先。外地毕业生审批进苏的时限,一般是每年的一月至六月。在当年度毕业生派遣计划下达以后,外地毕业生进苏工作暂停。

问3.什么叫“双向选择”?

答:“双向选择”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直接见面相互选择的就业方式,也是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市场就业方式。这是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下,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也是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行“双向选择”的目的是:
(1)引入竞争机制,调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的积极性,真正做到优生优派,择优选人。
(2)提高人才的使用效率,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形成尊重知识,珍惜人才的良好风气。
(3)推动教育、教学体制的改革,促使学校的教育培养与社会的客观实际相结合,最终让学校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成为社会上有用的人才。
“双向选择”必须坚持五条原则:
(1)效益性原则。双方的选择都要以充分发挥毕业生的作用和有利于满足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为根本目的。
(2)竞争性原则。毕业生在选择单位时要公开、平等地竞争,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时要择优录用。
(3)主体性原则。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始终是双选的主体。必须充分尊重两个主体的意愿。各级主管部门只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行使指导、服务、检查、监督职能。
(4)真实性原则。双方均必须持以严肃、认真、谨慎的态度,介绍情况,提供材料说明必须真实有效,实事求是才能相互信任。
(5)协议性原则。双选意向一致,必须签订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书》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和地方毕业生主管部门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问4.毕业生就业有哪些程序?

答:毕业生就业一般分五个程序。
(1)学校毕业生分配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推荐表。其中,明确就业范围,反映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政治表现、身体状况,作出推荐意见。毕业生制作自荐材料,收集需求信息,确定择业目标,为“双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毕业生凭有效推荐表在政策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
(3)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就业协议书》审批鉴证,并将就业信息及时反馈学校。
(4)学校按照就业政策将所签协议列入本年度就业方案,并报省级毕业生派遣部门审批后下达。
(5)毕业生凭有效报到证、户、粮转移证、毕业证书、《就业协议书》到派遣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转接户粮关系。

问5.国家对毕业生到“三资”企业就业有何规定?

答:“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毕业生到“三资”企业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按规定程序派遣到位。
(2)在“三资”企业所在地(或毕业生生源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问6.《报到证》有何作用?遗失后怎么办?

答:《报到证》是毕业生到派遣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的凭证,报到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有关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存档。同时,《报到证》又是区别不同性质,不同类别毕业生的依据。因此毕业生在报到前应妥善保管,不能遗失。一旦不慎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补办申请,由学校凭本人申请和声明作废的报纸签署意见后,报原发证部门,经批准后予以补发。

问7.毕业生档案中应包括哪些材料?

答:毕业生档案是学生毕业前家庭情况、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身体状况等情况的文字记载材料。毕业生档案由组织按规定逐级转递。
根据有关规定,毕业生档案中除入学时有关材料外,还必须包括以下材料:
(1)《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2)记录在校期间所学全部课程及实验、实习、设计、劳动等成绩的《学习成绩登记表》;
(3)在校期间的一切奖惩材料;
(4)入团、入党志愿书;
(5)毕业离校前的体检表;
(6)担任学生干部及尽职情况的有关材料;
(7)毕业生报到通知书。

问8.什么是人事代理?

答:人事代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和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以及要求委托代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费出国或待业流动期的专技人员、未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提供人事工作的事务代理。
人事代理的形式有单位委托代理和个人委托代理两种。凡被单位正式聘用的,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其他人员由个人委托代理。
人事代理有强制和非强制之分。无主管单位的企业,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新聘毕业生,必须先办理人事代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人事代理或选择代管档案等某单项人事工作代理。
国家规定,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可承办人事代理工作。

问9.毕业生见习期制度?

答:国家规定,目前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均实行《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暂行办法》。
《办法》中规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毕业生在见习期实行考评制度。见习期满考评合格者,应在一月内办理转正手续。成绩优秀,贡献突出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考评不合格的毕业生,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延长期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工资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表现特别不好的毕业生,用人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辞退,并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城镇待业人员对待。
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见习毕业生,见习期内一般不予流动,见习期或合同期内擅自离职三个月以上者,人事和户粮关系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转至其家庭所在地。 问10.国家对就业违规行为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答:国家教委九七年颁发的《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据承担赔偿责任。
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问11.毕业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如何处理?

答:毕业生在派遣前,学校应对其进行认真的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问12.结业生如何就业?

答:国家规定,结业生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其学历降低一级使用。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中专结业生不再派遣,回家庭所在地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

问13. 接收毕业研究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苏府办[1999]78号文件精神,应届毕业研究生来苏工作主要优惠政策有四条:一是可优先选择接收单位,不限性别、不限专业、不限时间、随到随办;二是在当年度派遣之前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可办理先落户,后择业的相关手续。人事档案、户粮关系均可在苏委托县级能上能下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管,落实接收单位后即可按有关规定转接。三是在苏就业毕业研究生其配偶及子女均可随迁到苏州落户,原属农村户口的可苏申报转为城镇户口。四是毕业生研究生来苏工作后,用人单位可在家庭住房、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险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关照和优惠。 问14. 接收本科毕业生有没有政策限制?

答:本科毕业生来苏工作,苏州市没有政策限制。相反与往年相比我市放宽了政策,改进了方法,实行了核准制取消了审批制突出了优生优派的原则,实行了著名高校毕业生与优秀毕业可“先落户、后择业”的优惠政策。打破了专业的限制,打破了生源的限制,打破了户口批标的限制。本科毕业生只要在苏落实了接受单位,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客部门均可核准接收,办理落户手续。驻部、省属单位接收外地生源的本科毕业生也不再实行户批标控制,落实一个,接收一个,确保期户粮关系的迁入。边远地区生源的本科毕业生在苏落实接收单位以后,我市不再核查其出疆证明,边疆省份仍有审批要求的,由毕业生自行为妥有关手续,并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 问15. 可以“先落户、后择业”的对象指哪些?具体手续如何办理?

答:根据苏府[2000]1号文件和苏府办[1999]78号文件规定,享有“先落户、后择业”优惠待遇的对象主要指:应届毕业研究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优秀毕业生。不包括在职人员。

具体手续可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上述对象凭本人推荐表(原件)或优秀毕业生证书等有效证明在国家规定的报到日期以前(当年度7月份)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局面申请。第二步经核准同意后,填写“先落户、后择业”毕业生登记表并由期本人至当地人才服务台中心办理人事代表等相关手续,而后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同意接收落良并函千校方。第三步学校列入派遣方案并将报到证、户、粮及档案材料转至落户所在地相关部门。当地人事部门负责办理一切转介手续。毕业生可通过当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问16. 今年苏州市对市区生源的毕业生是否还有指令性计划安置?

答:市府办[1999]78号文件明确规定:根据国家对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市的实际,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全部通过毕业生人才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毕业生,也不再实行计划分配,通过市场配置。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省师范类的毕业生的就业方法按照省教委有关文件执行,公安、机要等特殊专业的毕业生到特殊岗位就业的按专项文件精神执行;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的毕业生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公开考试录用实施办法及招考的专业、人数等均以公务员招考简章为准。

问17. 应届毕业否需要公开考录?

答: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0]23号文件规定:从应届毕业研究生中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国家机关组织进行面试和考核。合格者填写《江苏省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或《江苏省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审批表》报省辖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政府机关报人事部门审批,党群机关报组织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发给录用通知书,毕业生调配部门按录用批文和通知书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文件中明确指出所属对象公限于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研究生。

问18. 大中专毕业生到工人岗位就业,其身份能否保留?

答:根据苏府办[1999]78号文件精神,从苏州市的实际需求出发,大中专毕业生更新观念,解放思想,冲破岗位限制,拓宽就业渠道,到工人岗位就业的可保留档案身份。人事、劳动部门按不同的就业渠道,办理相应的就业手续。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1998年12月28日


公司地址:苏州市广济南路90号 邮政编码:215008
电话:0512-65581091、65581090、65581092、65581093、65581095传真:0512-65581090、 65581095E-mail:webmaster@jcrlz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