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注册登记 -------
单位招聘 ----------
求职登记 ----------
求职查询 ----------
单位介绍 ----------
联系我们 ----------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苏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市区和县级市或从本市县级市迁往市区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在本市市区或县级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凡新出生的本市农民子女统一按城镇居民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使用权证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苏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年龄男性40周岁以下、女性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校、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投资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累计纳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单身人员应达50平方米以上、已婚人员应达75平方米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或经商、兴办产业,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整户迁入;
  (三)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四)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五)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50周岁以上的父母;
  (六)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
  (七)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凡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不迁户口的农村学生均按城镇居民登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外市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本办法第六至第八条中所涉及的年龄、工作年限、投资纳税金额或购房面积,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四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迁入苏州市区或县级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迁入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由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或县级市人事部门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至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同时废止。


注:苏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30日
苏府[2003]67号文印发
2003-5-14


《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为了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广泛吸纳各类人才来苏工作、创业,规范人才流动中户口准入手续,现根据《苏州市区城市常住户口准入登记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关于承办的权限
1、因干部调动需办理户口迁移的,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按目前文件规定权限执行;相城区按苏州市人事局苏人办〔2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其它区仍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再办理。
2、接收应届毕业生,苏州工业园区按现行操作办法执行;其它各区工作程序不变,经市人事局毕业生分配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意后再接收。
3、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款办理《特聘工作证》人员的准入登记,由市人事局审批。
二、关于符合第三条第二款“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准入的认定
在国外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准入时提供的材料为:
1、留学所在国大使馆教育处提供的“留学人员证明”或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回国留学人员国外学历评估意见书”原件;
2、毕业文凭和出国护照;
3、已注销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关于对符合第三条第四款办理《特聘工作证》人员准入的认定
1、办理特聘工作证;
2、参加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3、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
4、从办理特聘工作证之日起,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
5、具有苏州市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明》或《苏州市居住公房租赁证》(实名);
6、具有在苏州市区暂住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以上6项一般要同时具备。
办理《特聘工作证》须由用人单位书面申报,申报手续参照苏人办〔1995〕第22号文件《苏州市对外地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临时来苏工作实行特聘工作证的暂行办法》执行。
四、关于符合第三条第五款大中专毕业生准入的认定
1、苏州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含职大、电大),当年落实单位的,均可在市区办理就业、落户手续;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办理《特聘工作证》应提供本人毕业证书、毕业生报到证、当地人才中心赴外就业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证明,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手续,受理时间从当年九月一日开始。
五、关于对符合第三条第六款人员准入的认定
1、“需调动的在职干部”是指取得国家干部身份或聘用制干部身份的人员;
2、随迁(随调)人员身份属国家干部或聘用制干部的相关手续由人事部门办理,属工人身份的由劳动部门办理,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父或母迁入。
六、关于准入登记人员备案的问题
市人才服务中心、各区承办的调入人员情况均须填写《准入登记人员备案表》,及时报送市人事局综合计划处备案,每半年填报一次。

公司地址:苏州市广济南路90号 邮政编码:215008
电话:0512-65581091、65581090、65581092、65581093、65581095传真:0512-65581090、 65581095E-mail:webmaster@jcrlz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