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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拓宽使用外地人才的渠道,加强对外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临时来苏工作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2、《特聘工作证》使用于外地临时来苏州工作暂时不迁入户口,暂不接转行政人事关系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对象是:
1、在外地办理了辞职或停薪留职手续后要求来我市工作的;
2、在我市有接受单位,原单位暂不同意调动的;
3、在我市接受单位要求1-2年试用期后再办理调动手续的;
4、本人要求来苏工作,但暂时还不愿迁移户口的;
5、通过外地人才交流机构有组织地输送借调到我市的。
以上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职称,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身体健康,政治业务素质好。
3、本市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为临时来苏工作的外地人才申请办理《特聘工作证》,不得随意使用未办理《特聘工作证》的外地人员。
4、《特聘工作证》及其相关工作的承办单位为苏州人才交流中心。
5、聘用单位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申领《特聘工作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苏州市特聘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聘用协议书;
3、市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4、申请人毕业证书、身份证、其它有关材料。
6、市人才交流中心受到《苏州市特聘工作证申请表》二十天内,应答复审批结果。经审核同意者,《苏州市特聘工作证申请表》分别有事人才交流中心、聘用单位、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存查。
7、聘用单位凭人才交流中心发出的批准通知书领取《特聘工作证》,并根据《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申领《暂住证》。
8、《特聘工作证》使用期限为一至三年。需要延期者,由聘用单位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到市人才交流中心申请办理延期签证手续。
9、《特聘工作证》须盖有市人事局特聘工作证专用章,由本人携带。
10、《特聘工作证》女性持有者在特聘期内其子女可享受苏州市常住户口入托、入学的同等待遇。
11、《特聘工作证》持有者由聘用单位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实施办法按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12、《特聘工作证》持有者,因公负伤应享受聘用单位职工同等医疗福利待遇;非因公负伤或患病,其医疗福利待遇应由聘用单位与个人协商,在聘用合同中作出详细的规定。
13、持有《特聘工作证》一年以上并有突出成绩,单位需要,本人又要求调入我市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引进手续;对因故不能办理正常引进手续者,经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考察,可视同辞职人员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予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和迁入落户手续。保留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调动,按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办理。
14、申领《特聘工作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向市人才交流中心缴纳管理费。
15、本办法由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6、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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