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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取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劳动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事业单位、金融系统和各油柑单位人事处(科):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深入人事制度改革,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苏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事代理工作的实际,现就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代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人事代理的工作机构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工作的服务机构。
2.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国营、集体、合资、独资、股份制、私营、民办等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辖区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列入人事代理的服务范围。
3.人事代理的方式和对象
委托方与人才服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签定人事代理合同,明确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委托形式为单位委托与个人委托二种,人才服务部门与委托方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仅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人事代理服务:
1).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上的人员;
2).已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的人员(含应届毕业生);
4).军队专业军官;
5).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合同、自费出国人员以及人才服务部门认可的其他人员。
4.人事代理的服务项目
1).人事政策咨询与规划;
2).人才信息查询、招聘与测评;
3).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接转手续;
4).保留委托人原身份、原工龄、并按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5.档案工资调整;
6).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
7).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
8).代管人员聘用合同鉴证;
9).户口粮油关系挂靠;
10).党员组织关系挂靠;
11).因私(公)出国政审;
12).代办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
13).调解人事流动争议;
14).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
15).为委托单位和个人承办其他人事管理事宜。
5.人事代理的工作程序
1.凡申请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填写人才服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人事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并详细注明人事代理的单位性质、代理项目和代理的具体要求。
2.单位委托代理须提供有效证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员名册,简历表、聘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3.个人委托代理须提供身份证、辞职、辞退、解除(终止)合同、自动离职、除名处理的有关材料;
4.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签名(个人代理)或加盖公章生效。
5.应聘到外地工作的人员需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人事代理的,应在“人事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外地人才服务部门的审核公章及招聘单位出具介绍信,方可办理人事代理。
6.人事代理的其它有关事项
1.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技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全权委托人才服务部门代理。
2.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一般不予解除聘用(任)合同。有特殊情况,需要解除聘用(任)合同,且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可根据江苏省人事厅苏人才(1995)27号文件由代理其人事关系的人才服务部门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按见习期顺延的规定办理。
3.委托人事代理单位(个人)须在每一季度内携带委托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部门进行验证。
4.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被单位除名、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各级人才服务部门代为保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保管此类人员的人事档案。
5.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6.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有关费用。不按时交纳费用的,至档案调转之日,按人事代理合同规定交纳一定的滞纳金,并和逾期交纳的档案保管费合并收取。
7.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部门的人事代理工作,应接受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各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的人事代理服务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8.本意见由苏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苏 州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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