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6〕20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薪 [2006]15 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 690 元调整为 750 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 “ 通知 ” 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 5.8 元 / 小时调整为 6.3 元 / 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 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公司地址:苏州市广济南路90号 邮政编码:215008
电话:0512-65581091、65581090、65581092、65581093、65581095传真:0512-65581090、 65581095E-mail:webmaster@jcrlzy.com